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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防汛防风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粤教保函〔2014〕77号)
  审核人:

特 急 粤教保函〔2014〕77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

系统防汛防风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广东省是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的多发省份,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系统防灾减灾工作,提高防御灾害天气的应急处置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展开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省三防总指挥部工作部署,省教育厅研制《广东省教育系统防汛防风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教育厅安全保卫处联系,联系人:郑建辉,联系电话:020-37628753。

广东省教育厅

2014年6月30日

广东省教育系统防汛防风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省教育系统洪涝、暴雨、台风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学校预防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因洪涝、暴雨、台风等灾害事件带来的危害,保护广大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保障广东省教育事业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广东省教育系统防汛防风应急预案(试行)》。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35号)、《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2006〕16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广东教育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教育系统洪涝、暴雨、台风等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把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高防风防汛工作的现代化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暴雨风灾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在省委、省政府以及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市、县三防指挥部门的具体指导下,采取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以校为主的原则开展防汛防风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防汛、防风工作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三防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和指导属地各级各类学校的防汛防风工作。

(二)各级各类学校成立校级防风防汛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具体组织、实施本校洪涝、暴雨、台风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制定科学、严密的防风防汛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防汛防风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全省教育系统各级防风防汛工作部门要与同级三防指挥部、气象部门和上级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当三防部门和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和台风灾害预报时(含上级有关部门发布暴雨和台风灾害警示通知时),应及时通知属地各级各类学校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灾害信息

1.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人员以及财产、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灾害发生后,受灾学校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三防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及时向省教育厅和同级三防部门报告,重大灾情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上报,核实灾情后续报。

(三)预防预警准备和保障工作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各类学校防风防汛工作的指导。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编制当地教育系统抢险救灾参与单位、责任人、上下级指挥部及相关单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值班电话和主要责任人联系电话等通讯录,并制定管理制度,经常进行核实、更新。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以查机构、查设施、查预案、查物资、查通讯、查落实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4.各级各类学校要将防洪、防风、避险、自救、逃生等常识纳入学校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内容,组织开展避险逃生演练,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防风防汛组织,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抢险队伍建设。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各级各类学校要制定防风防汛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要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防风防汛物资,合理配备资源,以备急需。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暴雨、台风等级、洪涝灾害程度和上级规定,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一般事件)、Ⅲ级(较大事件)、Ⅱ级(重大事件)、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2.进入汛期,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值班,高度注意天气变化,密切关注三防和气象部门的天气预报以及上级部门的预警通知,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

3.防风防汛及抗灾救灾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处置。不论发生哪一级灾害,受灾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危害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Ⅳ级(一般事件)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上级指示要求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县两级教育局防汛防风部门和学校组织24小时值班,与当地三防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学校领导上岗带班,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和当地三防指挥部;

(2)各有关单位检查各自防风、防汛应急预案的准备情况,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各单位组织力量清疏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4)各学校加强对涉及校园安全的临时建筑、建筑工地、边坡基坑、地下工程、危房等巡查,通知有关人员做好避险准备。

(三)Ⅲ级(较大事件)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暴雨影响,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上级部门要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县两级教育局分管领导到位,各校领导上岗带班,研究部署防风防汛工作;

(2)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时,受影响地各托幼机构、中小学停课,学校、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已到校的学生和已入园(托)的儿童,并通知学生(幼儿)的监护人。受影响地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停课,并做好相关防御工作;

(3)校园内各类在建工程全部停止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设施或其他临时设施,工作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疏散学校低洼区域易浸物资,避免财产受损;

(4)已被民政部门设定为临时避险场所的学校应开放,并协助做好灾民的安置和赈灾救济工作;

(5)抢险救援队伍集中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6)医疗救护队伍迅速做好救护伤病人员准备,做好救伤及卫生防疫工作。

(四)Ⅱ级(重大事件)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暴雨影响,降雨量50毫米以上,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3)上级部门要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县(区)教育局主要领导到位,与当地三防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指挥部署防灾救灾工作;

(2)各校领导全部到岗,根据各自职责启动应急预案,在继续做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基础之上,落实抢险队伍和救灾物资,对随时出现的险情、灾情,做到随调随到,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时,受影响地各托幼机构、中小学停课,学校、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已到校的学生和已入园(托)的儿童,并通知学生(幼儿)的监护人。受影响地各高等学校建议停课,并做好各项防御工作。

(五)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生超标准洪水,堤、坝、涵、闸、路、桥等重要基础设施出现险情或溃决、坍塌;

(2)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3)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暴雨影响,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4)上级指示要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在继续做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基础之上,各单位立即启动防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待命状态,随时根据上级指令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2)受影响地各托幼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停课。学校、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已到校的学生和已入园(托)的儿童,并向监护人告知学生(幼儿)的基本情况;

(3)当地三防指挥部发出溃决警报和公布安全转移方案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所属学校,在当地政府和三防指挥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迅速组织淹没或危险区域内人、财、物转移;

(4)当地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三防指挥部做好人员疏散、车辆安排、抢险救灾物资运送、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风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制度。

2.信息的报送要快速、准确,重要信息立即上报,若一时难以全面准确把握,先报告基本情况,后抓紧补报详情。

(七)应急响应结束

当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指导所属学校对校舍、校园设施设备、围墙、大门、树木、护坡等进行安全排查及卫生清洁,确认安全后,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五、附则

(一)监督检查与奖惩

防风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抢险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教育厅防风防汛工作部门负责管理,视情况变化对预案做出相应修改。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编制相应实施方案。

本预案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教育部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省三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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