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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海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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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海学院关于印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广州航海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航海学院

2018年1月3日

广州航海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建立学校、二级单位(部、处、直属单位、学院等)、实验室或工作室等基本单元岗位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学校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设置、指定岗位责任人,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的综合管理、检查协调和督促整改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层层落实;

(二)制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消防工作年度经费预算,部署开展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评估学校消防安全状况,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软硬件设施,创建良好的校园消防安全环境;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填发消防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查、督促各项消防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健全义务消防队组织,确定学校消防重点部位,建立全校消防档案;

(六)监督校内建筑及内部装修工程单位履行消防报建和消防验收手续,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纠正消防违法违规工作;

(七)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部、处、直属单位、学院等)、驻校内其他单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直接实施单位,单位防火责任人可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本单位第二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所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建立单位消防档案;

(三)按消防规范要求配置好本单位各场所、各岗位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各类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四)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五)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六)部署开展学校要求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六条 学校依托保安队和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担负防火巡查和校园内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任务。

第七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须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的,须按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手续,保卫处应协助并督促使用单位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接收使用。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对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重要性进行审查,凡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重大的单位和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除遵守本规定各相关条款要求外,还必须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坚持每日巡查记录,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九条 校内举行大型集会和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检查活动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主办(承办)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均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向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二条 校园内消防通道须保持畅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 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改装或安装电器,禁止乱拉乱接电线;教学、科研、实验、生产要遵守安全用电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对全校公共场所消防器材的统一配置、更换和维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水等用于非消防用途。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的,应书面报告保卫处。

校内经营场所消防器材由经营单位自行配置、更换和维护。学校保卫处负有检查、督促经营单位按照消防规范配备消防器材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六条 学校保卫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和重点单位(部位)防火巡查,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消防安全检查、防火巡查工作。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巡查工作。

凡属公安消防部门、学校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隐患,隐患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消防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或学校保卫处。

第十七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在初起火灾阶段,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并迅速报警;在火灾难以控制或公安消防人员赶赴火灾现场阶段,事故单位应组织力量做好人员疏散、财产抢救及协助灭火等工作。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消防部门、保卫处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对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消防设施、器材完好可用,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防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消防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积极参与扑救火灾,表现突出的。

第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责任人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一)消防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消防隐患长期存在,或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二)消防责任人、岗位责任人玩忽职守,致使发生消防责任事故的;

(三)岗位责任人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或有关操作规程,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擅自动用或破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五)违反其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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