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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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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广公(户)字正【2003】186号

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户政(治安、人口管理)处、科、股,各市招生委员会、各普通高等、中专学校:

根据2003年8月7日公布的《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精神,为与全国大中专院校新生户口迁移工作衔接一致,现就我省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移工作调整如下:

一、自2003年8月7日起,凡考取普通高等学校(含成人高校普通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

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根据盖有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证》;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新生,也须持录取通知书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派出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须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该学生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三、选择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统一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暂住登记。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各招生学校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新生入户手续时,必须携带盖有广东省招生办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以及新生《户口迁移证》。

四、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户口性质一律转为“非农.业”;选择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农业户口性质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五、非因特殊情况,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迁移户口;已将户口迁移到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六、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的用章及样式等其他问题仍与2002年省招生办、省公安厅户政处下发的《关于2002年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及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粤招办普正2002)4号)一致。

请各市、县公安局迅速将本通知转发到户管派出所。

                                             广东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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