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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海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审核人:

广航院[2017]270号

广州航海学院关于印发《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广州航海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7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航海学院
              2017年7月14日


                           广州航海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处理。
  第三条 学校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让行人优先通行。
                                   第二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条 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七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九条 校园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打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
  第十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板)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通过,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地点。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食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及校园道路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四章 机动车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学校必需办理进出校园的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必需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才能进入校园,否则,学校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办理进出校园的车辆通行证,凭工作证、驾驶证、行驶证到保卫处登记申请,并提交行驶证、工作证复印件、通行证或通行卡的成本费,到保卫处办理。通行证严禁转借使用。
  第十四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汽车播放音响(乐)声音的音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办公。
  第十五条 离校车辆携带物资的,应向门卫出示学校有关部门加盖公章的放行证明。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毕业离校时,接送学生的车辆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但必须服从指挥,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 车辆应按照学校指定的地点停放,不得占用校园道路停放,严禁阻塞消防通道,对乱停乱放的车辆,保卫处将作锁车处理。对多次违反规定的,保卫处将停止其车辆通行证的使用并有权禁止其进入学校。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车辆需停放在校园内过夜的,需提前到保卫处办理申请手续,未经批准的车辆严禁停放在校园内过夜。学校公务车除外。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规定停车地点进行车辆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二十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减速板、凸面镜、警示桩(桶)、门禁系统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移)自挪动校园交通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植物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开挖时,必须经学校批准,事先报保卫处备案。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竣工时必须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四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师生员工公告。
  第二十六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保卫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十七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保卫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有上述各章中的违章行为,保卫处可以公布有关责任人的姓名、单位、违章类型、车辆号牌等信息;对多次违反者,学校有权拒绝该车主驾驶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上述各章中违章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任人,或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行为者,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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