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海学院
校园内临时设摊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障校园正常秩序,优化校园环境,加强校园精神文明与和谐校园建设,规范对校园临时设摊活动的管理,根据校园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在校园内临时设摊,必须事先申请(填写申请表)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为保卫处,特殊情况还需报学校批准。
二、学校不接受校外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设立临时性商业类(含商品推广、商品买卖类等)摆摊设点申请。属资助我校教育教学活动或与师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益性、政策性宣传、服务活动,需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的,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报保卫处审批。
三、校内部门举办的大型活动和学生会、社团活动宣传(咨询)性设摊,社团文化活动等由活动主办部门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由保卫处负责审批。对每年因学生毕业离校而需设立的跳蚤市场由学工处统一安排,报保卫处审批。
四、保卫处根据活动性质、内容,必要时将知会有关部门。所有经审批同意的临时性设摊必须在指定区域位置进行,临时性设摊活动原则上只能安排在课余时间,不得随意更改设摊内容、地点、时间,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五、主办方必须维护好摊点秩序,按指定地摆放、张挂宣传广告,做好清洁卫生工作。
六、已经学校批准的经营性店铺等固定网点,不得在经营场所之外设临时摊位。
七、擅自设摊或违反规定者,保卫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校园内临时设摊摆卖管理办法》(穗航高专[2004]26号)同时废止。
广州航海学院校园内临时设摊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