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航院[2017]268号
广州航海学院关于印发《学生宿舍防火安全职责及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广州航海学院学生宿舍防火安全职责及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7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航海学院
2017年7月14日
广州航海学院学生宿舍防火安全职责及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大防火安全检查力度,有效预防学生宿舍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工作,是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遵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切实落实责任制。
第二章 学生宿舍防火安全工作的责任单位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生宿舍防火安全工作的责任单位是:
第一责任单位:后勤保障部
第二责任单位:各二级学院
第三责任单位:保卫处、学工处
第四条 第一责任单位(后勤保障部)是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生宿舍进行防火安全管理;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进行防火安全巡查,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及时发现、排除消防隐患。
(二)协同保卫处负责检查、维护设置在学生宿舍区域的消防器材、设施,并做好记录。
(三)及时收缴违章用电、用火物品,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报告违规学生的情况。
(四)负责用电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维修;负责学生申请增加用电设备的审核、管理和登记。
(五)一旦发生火灾,负责组织、指引疏导学生安全撤离,及时报告火警,并扑灭初起的火灾;保障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六)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宿舍发生的火灾事故。
(七)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宿舍防火安全检查。
第五条 第二责任单位是各二级学院,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消防安全知识的日常教育,贯彻落实、执行学校学生宿舍防火安全方面的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规或造成火灾事故的学生进行处理。
(二)按照学校辅导员工作进宿舍的要求,督导辅导员在日常学生管理工作中落实宿舍防火安全检查的任务、并做好记录。
(三)协同保卫处或自行组织学生进行应急逃生疏散演练,配合保卫处组织开展灭火演习。
(四)参加学校组织对学生宿舍防火安全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 第三责任单位是保卫处、学工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学生宿舍防火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并报告火灾隐患情况,提出整改意见上报学校,负责签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二)负责消防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指导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消防知识培训讲座、消防演练等活动,组织学校微型消防站(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应急演练。
(三)组织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宿舍防火安全检查,通报学生宿舍防火安全检查情况。
(四)协同有关方面对学生宿舍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五)保卫处负责消防器材的增设、更新,以及对消防器材和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对学生的要求
第七条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自觉遵守学校制订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第八条 学生在宿舍内必须做到下列“八禁止、两做到”的规定:
(一)禁止私拉乱接电源;
(二)禁止躺在床上吸烟和乱扔烟头;
(三)禁止在寝室内点蜡烛看书;
(四)禁止焚烧杂物和点燃明火;
(五)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棒、电热毯、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微波炉等违规电器;
(七)禁止使用明火;
(八)禁止损坏灭火器和消防设施;
(九)做到台灯等电器不靠近枕头、蚊帐、被褥等可燃物;
(十)做到人离寝室关灯、切断电源开关。
第八条 学生严禁在宿舍、路灯照明线路上搭接电源线,不得任意增加插座、插头。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增加用电负荷设备。
第四章 学生宿舍使用电器的质量和要求
第九条 学生购买电器设备(如接线板、插头、电脑等)时,要选购经国家鉴定的合格产品,禁止使用伪劣电器产品。
第十条 确因需要增加用电设备,需向学校后勤保障部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因没有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处分;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私拉乱接电线或违章用电、用火的学生,一经发现,按学校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部要指派专人定期检查学生宿舍供电线路、供电设备设施以及供水管网安全运行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和整改,保证学生宿舍正常供电、供水,特别是学生宿舍高层楼房消防正常供水。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