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海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教委(1990)第13号令和粤高教[1997]1号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活动的所有人。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主管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查处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问题,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各部门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广州航海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职责,切实做好有关工作,共同努力,提高学校整体治安综合治理水平,确保一方平安。
第六条 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是每个师生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努力做到人人关心校园秩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及突发事件,所在单位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向学校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调查、抢救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学校对在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文明小区建设或者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成绩显著者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条 对师生员工、家属及在校的临时工经常进行法纪、安全教育,使之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防止或减少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对有不良习惯和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要认真做好帮教工作。对“两劳”释放人员要由专人进行重点帮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减少违法犯罪现象,严防重新犯罪。
第十一条 做好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以及机密文件资料等管理规定,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防止火灾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对重要教学、生活设施、仓库、办公大楼及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印鉴、贵重物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和制度防相结合,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二条 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重点要害部位的领导或治安、防火责任人,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并按公安、保卫部门的意见,认真整改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严格校园治安管理:
(一)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持有效证件在校门登记,未经许可不得入校。
(二)学校门卫有权对进出校门车辆或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登记。
(三)外单位借用学校设施、场地的,接待部门应事先报保卫处备案。
(四)严禁无理纠缠学校领导,扰乱学校秩序。
(五)未经允许,不得到办公室、宿舍中推销商品,不得占用学校场地。
(六)不准倒卖(买)自行车或偷窃、拆卸他人自行车零部件。
(七)不准在校内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
(八)不准在校内出租、出售、传播淫秽录像、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
(九)不准私拆、隐匿他人邮品。
(十)禁止携带各种凶器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经允许的除外)进入学校。
(十一)禁止在校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侮辱和欺凌殴打师生员工。
(十二)禁止盗窃、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十三)未经允许,禁止在宿舍里留宿校外人员。
(十四)禁止其他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加强公共场所管理:
(一)坚持校园值班巡逻制度,组织专(兼)职巡逻队伍,加大防范力度,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二)严禁在校园内张贴(张挂)内容反动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大字报和宣传品。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组织集会、游行、示威和请愿、静坐。
(四)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娱场所和商业网点;经允许开办的,应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不得干扰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搂抱接吻、调情猥亵或者进行伤风败俗的活动。
(六)深夜十二点,仍在公共场所逗留的人员,应接受执勤人员的盘查(检查),不得阻挠或者妨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七)非经允许,不得紧靠学校围墙搞临时搭建,严禁在围墙穿洞开门。
第十五条 校内流动人口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